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