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92號原告甲○○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亦即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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