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48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德川 即祭祀公業 林鐘 管理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其各項請求之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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