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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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公園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3號原告甲○○被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公園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案由欄中關於「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台內訴字第0970122095號訴願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台內訴字第0970122095號訴願決定」。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