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他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他字第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98年度他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