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 王正凱
王柳蓁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皇家龍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款、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事項均為起訴必要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皇家龍邸管理委員會為被告,然未列其法定代理人。又原告起訴狀雖主張提起民事損壞(害)賠償,然未依法表明訴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倘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金額,應特定其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及說明計算方式,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等),故其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特定後之聲明查報其所受利益之價額為何(並應提出該數額之依據)以確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原告無法陳報或未能陳報,致本院無從以卷內相關事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以165萬元定其價額,附帶說明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