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5號聲請人 楊明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思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思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8紙,均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51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62405002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62407003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62408004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62409005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53006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67007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68008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71009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79010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80011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82012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83013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84014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85015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86016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88017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89018108年6月15日10,000元未記載CH54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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