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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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7號聲請人 楊明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寶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寶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9紙,均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三、經核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9紙,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欄及金額欄均未填寫,故請補正本件聲請附表之本票發票日欄位及金額欄位。
四、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51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2002002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2003003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2004004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2010005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02006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03007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04008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05009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06010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07011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08012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11013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28014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29015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30016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38017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37018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39019108年1月1日10,000元未記載CH49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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