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束碧涵
吳嘉榮 律師被告 廖素蘭
王銘洲 王承志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承宏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 游淑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6號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