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束碧涵
吳嘉榮 律師被告 王銘洲
廖素蘭 王承志 王承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0年10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6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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