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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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04號上訴人 林志忠 以上上訴人與 鄭又菁 因100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