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孟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字第三九三號、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七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孟謙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孟謙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