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陳淑賢 訴訟代理人 林衍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際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曾春美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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