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王明義 訴訟代理人 陳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