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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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原告 汪尚誠
鄒若茵 被告 林裕仁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被告 陳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交訴字第一0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林裕仁、陳美菊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交訴字第103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等所涉過失致死犯行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