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興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興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受刑人吳興洪因犯攜帶兇器強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附表:受刑人吳興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強盜罪│攜帶兇器強盜罪│幫助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5月│││(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9年6│││││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3日│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16日至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9863號│98年度偵字第29863號│99年度偵字第1746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4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48號│100年度簡上字第8號││實│││(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案│(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案││審│││件一覽表誤載為100年度│件一覽表誤載為99年度中│││││上訴字第1948號)│簡字第3168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21日│99年12月21日│100年3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100年度簡上字第8號││決││││(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誤載為99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12日│100年5月12日│100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100年度執字第6568號│100年度執字第6568號│100年度執字第5906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期滿日111年2月26日)│││11年9月)│11年9月)│(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誤載為1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