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聲請書誤載為貳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其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依法應予執行。受刑人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另案在監在押資料,迄未依法到案執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不到,並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該署函覆表示受刑人因另案業於97年8月19日以桃檢玲執庚緝字第5122號發布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1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1紙、送達具保人、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各1紙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影本
1紙附於本院卷及97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執行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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