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6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原聲請狀末未具聲請人之簽章,不得以影印代替)。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