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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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物台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肆紙(存單號碼:TLB141425~TLB141428)、新臺幣伍拾萬元壹紙(存單號碼:TLB209684)、新臺幣壹拾萬元貳紙(存單號碼:TLB320534~TLB320535),准以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之台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7紙,以96年度存字第13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本院准以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原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判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以面額4,700,000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而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222號擔保事件提存後,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004號擔保事件提存後,再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552號擔保事件提存後,又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准以如主文上段所示之擔保物代之,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308號擔保事件事件提存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1308號提存書及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影本各1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查明無誤。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原提存物價值相當,仍足以擔保相對人之損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