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軒丞選任辯護人柳柏帆律師被告林建良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最高法院大法庭將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就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宣示法律見解,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李宜穎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