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運福 選任辯護人 徐永城 律師右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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