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目前在臺中女子監獄服刑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業│有壹││台│6│台│3│││││3││務│期年││中│9│中│上7│││││4│無│侵│徒貳│2│地│偵0│高│3│8│同││上│執1│押│占│刑月││檢│4│分│易1│││││8│││││署││院│││││││├──┼───┼────┼──┼─────┼─┼───┼────┼─┼───┼────┼───┤│偽│有陸││台│6│台││││││9││造│期月││中│2│中│上3│││││0│無│文│徒│8│地│偵0│高│3│6│同│上│6│執4│押│書│刑││檢│8│分│訴8│││││6│││││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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