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告乙○○被告 張簡明蒼 即威衡家具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