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戊○○
己○○丙○○庚○○住臺南縣丁○○住同上壬○○住同上乙○○住臺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0,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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