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慧惠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王靜敏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慧惠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