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1號上訴人 劉益宗允成 當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751號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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