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律師複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參加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丙○○被告穩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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