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洪嘉琪 特別代理人 陳秋戎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被告 郭俊甫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驛茹
郭昶慶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被告郭昶慶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郭昶慶於本件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0年6月19日死亡,已喪失當事人能力,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又原告所陳郭昶慶之繼承人 郭建興 、 郭依珊 、郭俊甫等人,均已拋棄繼承,有本院當事人資料查詢表1份附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郭昶慶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