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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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受扶助人 蘇慧玲 與相對人乙○○間之請求離婚事件,經依法審查後給予扶助,本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6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其中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聲請人爰依法律扶助法第19條、第35條第1至4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即相對人乙○○請求負擔聲請人因案而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而有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三、查本件受扶助人蘇慧玲與相對人乙○○間之請求離婚事件,係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63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民事判決影本為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聲請,於法未合,應依職權將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隆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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