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江妮臻 法定代理人 梁壹妹 被告 黃瀚丘
黃馨禾 黃馨卉 江柏成 江怡穎 江怡蕙 趙啟任 趙尉然 趙韋茹 江顯龍 趙梓翔 趙蔚嘉 趙晨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永清 被告 陳秀玲
陳秀媚 江士清 蔡慧瑛 趙博清 潘淑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上訴字第312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項所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刑事有罪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而受有損害之人,若非屬刑事有罪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而受有損害之人,自不能於該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屬不合法。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黃瀚丘、黃馨禾、黃馨卉、江柏成、江怡穎、江怡蕙、趙啟任、趙尉然、趙韋茹、江顯龍、趙梓翔、趙蔚嘉、趙晨光、趙永清、陳秀玲、陳秀媚、江士清、蔡慧瑛、趙博清、潘淑美並非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24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共犯,則原告請求被告黃瀚丘、黃馨禾、黃馨卉、江柏成、江怡穎、江怡蕙、趙啟任、趙尉然、趙韋茹、江顯龍、趙梓翔、趙蔚嘉、趙晨光、趙永清、陳秀玲、陳秀媚、江士清、蔡慧瑛、趙博清、潘淑美應賠償損害及返還利得,即屬不合法,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 江上清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部分,業由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