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丁○○即 林義勝 之.
丙○○即林義勝之.甲○○即林義勝之.乙○○即林義勝之.上列原告與己○○、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