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八號),本院認不宜,改由通常程序審理,併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文字及演說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歷屆開獎號碼影印單壹張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之犯意,於九十年一月三日二十時許,在臺北縣林口鄉下福村十一鄰一三九之二號「洪福宮」前,持「六合彩」歷屆開獎號碼之影印單,公開向在場之不特定人講解簽賭六合彩之號碼,而以文字及演說方式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嗣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講解用之六合彩歷屆開獎號碼影印單一張及非其所有之六合彩歷屆開獎號碼影印單二百八十五張、六合彩最新資料本十五本。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坦承於查獲當時持六合彩講解單向在場之不特定人講解簽賭號碼之事實不諱,核與證人即查獲警員 許敬忠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六合彩歷屆開獎號碼影印單一張附卷為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又被告曾於八十五年間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乙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秩序前科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完畢後即再犯罪,惡性非輕、犯罪形態侵害法益非重、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原條文修正為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並將得易科罰金之罪,從「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因本案被告所犯之罪本即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適用新法,對於行為人並無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條文,併就被告上開所量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六合彩歷屆開獎號碼影印單一張,訊據被告坦承該張號碼影印單自桌上所取得,並持有向在場人士講解等語,顯見該紙號碼影印單應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訛,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六合彩歷屆開獎號碼影印單二百八十五張、六合彩最新資料本十五本,迭據被告於警訊、偵審中均辯稱:並無販賣六合彩明牌,只有講解,上開物品非伊所有等語,是上開物品僅係於現場所查扣,尚無證據足認各該物品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書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