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1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璋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第9行之「MYN」應更正為「MNN」。
(二)犯罪事實一第13行之「海落」應更正為「海洛」。
(三)犯罪事實一第14行之「甲基安非他命3只」應更正補充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只」。
(四)犯罪事實一第16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108號被告陳俊璋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4月28日18時許,在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所涉施用、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另案偵辦),竟基於服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3年4月29日17時許,自彰化縣埔心鄉仁安路某處工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7分許,行經彰化縣埔心鄉仁安路與員鹿路5段交岔路口為警攔查,發現陳俊璋係通緝犯而當場予以逮捕,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9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4公克)、海落因殘渣袋5只、甲基安非他命3只、玻璃球吸食器1個、塑膠鏟管3支、使用過注射針筒19支等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濃度依次為000000ng/mL、13891ng/mL、74547ng/mL、6184ng/mL,已達行政院公告毒品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案無加重法定本刑過苛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檢察官吳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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