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 詹柏燁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周 玉典
陳美華 陳根禮 呂 陳玉綿 呂天時 呂學圖 周英奇 陳盈光 陳盈州 呂明龍 孫梅雪 呂學明
陳志偉 陳敬元 陳啟元 周宜寅 周宜興 周森 進 周有志 周志重 周大全 呂孟如 呂靜淑
呂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而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從而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袋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不明時,應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不明時,核定該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即以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以7年計算之價值標準,核算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未提出估價報告查報其所有甲地通行乙地所增加價額,因鄰地通行權與民法第851條之不動產役權關於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性質相近,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估算不動產役權價值之規定,以乙地(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100平方公尺(通行面積)×4%×7年,核定本件甲地(需役地)因通行乙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至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不得在通行範圍內為營建、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原告人、車通行之行為,係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必然結果,故無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就如附表一至六所示被告及其各所有之土地,各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面積有通行權存在,並應容忍原告於其主張各如附表一至六各土地範圍內埔設道路、埋設水電、瓦斯等民生管線及排水溝渠,並不得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依上開說明計算如附表一至六所示,為67,578元。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就如附表七至九所示被告及其各所有之土地,各如附表七至九所示之面積有通行權存在,並應容忍原告於其主張各如附表七至九各土地範圍內埔設道路、埋設水電、瓦斯等民生管線及排水溝渠,並不得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依上開說明計算如附表七至九所示,為120,109元。原告所有之土地分別因先、備位通行方案,各增加土地價值為67,758元、120,109元,又該先、備位請求均係為滿足原告對外通行之同一經濟目的所設,其訴訟標的有競合之情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附表一編號所有人(被告)土地地號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新臺幣)原告主張通行面積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7年,元以下四捨五入)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北市○○區○○段00地號2,114元5㎡(編號A)2,960元附表二編號所有人(被告)土地地號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新臺幣)原告主張通行面積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7年)1 周玉典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480元26㎡(編號B)18,084元附表三編號所有人(被告)土地地號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新臺幣)原告主張通行面積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7年,元以下四捨五入)1陳美華新北市○○區○○段000地號559元160㎡(編號C、E)25,043元2陳根禮3 呂陳玉綿 4呂學圖5周英奇6陳盈光7陳盈州8呂明龍9孫梅雪10呂學明11陳志偉12陳敬元13陳啟元14呂靜淑15呂學仁附表四編號所有人(被告)土地地號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新臺幣)原告主張通行面積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7年,元以下四捨五入)1 周森進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544元8㎡(編號D)1,219元2陳根禮3呂陳玉綿4呂學圖5周英奇6陳盈光7陳盈州8呂明龍9孫梅雪10呂學明11陳志偉12陳敬元13陳啟元14呂靜淑15呂學仁附表五編號所有人(被告)土地地號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新臺幣)原告主張通行面積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7年)1呂學圖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520元25㎡(編號F)10,640元2陳盈州3呂明龍4陳敬元附表六編號所有人(被告)土地地號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新臺幣)原告主張通行面積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7年)1周宜寅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440元10㎡(編號G)9,632元2周宜興附表七編號所有人(被告)土地地號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新臺幣)原告主張通行面積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7年)1周森進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04元125㎡(編號H)10,640元附表八編號所有人(被告)土地地號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新臺幣)原告主張通行面積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7年)1周森進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480元127㎡(編號I)88,189元2周有志3周玉典4周志重5周大全附表九編號所有人(被告)土地地號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80%計之)(新臺幣)原告主張通行面積(編號J)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通行面積×年息4%×7年)1周玉典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520元50㎡21,280元2周志重3周大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