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家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64號上訴人 莊雅智 上訴人 尤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莊雅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捌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