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盧陳麗華
黃麗美 張秋霞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共同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送達代收人藍慶道」。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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