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余麗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統生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原設定抵押之設定義務人為 葉金忠 ,並非相對人張統生
(相對人係抵押權設定後始取得該抵押物之所有權)。又聲請人亦係因受讓而取得該抵押權,並非原設定抵押權時擔保債權之債權人,聲請人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均與抵押權登記之內容不符。請具狀補正詳敘原設定抵押權之原始債權債務之關係、抵押權及擔保債權讓與過程,及抵押物之讓與等相關原因事實。
㈡依抵押權登記內容其債務之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則當事人間於契約中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為何日?請提出足以釋明當事人契約所約定清償日為何日之相關證據。
㈢聲請人係自前抵押權人 陳漢章 處受讓取得該抵押權,請補正
提出①原抵押權人陳漢章已將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讓予本件聲請人之債權讓與書面(如: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及②債權讓與已對債務人葉金忠生效之證據(如:債權讓與之通知函,及債務人葉金忠已受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等)。
㈣請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對債務人葉金忠之債權其相關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
㈤請提出①南投縣○○鄉○○段1608、1608-1、1608-2、1608
-3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及②前開土地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歷次異動索引資料(歷次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㈥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聲請時僅提出抵押權移轉變
更契約書,就原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並未提出,應予補正)。
㈦請提出債務人葉金忠及相對人張統生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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