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5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華芬
廖大淵 許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意空間華廈管理委員會、 劉和杰 、連久慧、 李金盆 、 關玉山 、 方虹霞 、 李淑蓉 、 魏漢 民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上訴標的」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標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新臺幣)│費(新臺幣)│├──┼────┼─────┼────────┤│1│許華芬│510,000元│8,265元│├──┼────┼─────┼────────┤│2│廖大淵│255,000元│4,140元│├──┼────┼─────┼────────┤│3│許秀香│255,000元│4,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