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桂霖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洪惠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
69、2354、2944、3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桂霖自民國壹百零陸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桂霖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之結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強盜罪、第321條第1項之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216、21
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疑重大,所犯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犯案後即躲藏在汽車旅館,嗣經檢察官拘提方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6年4月20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再次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辯護人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嗣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自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或其他法定撤銷羈押之事由。再衡諸被告所涉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大,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件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6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
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