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他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128號原告A女(姓名年籍住所資料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年籍住所資料均詳卷)
A女之父(姓名年籍住所資料均詳卷)被告 蘇聖凱 兼法定代理人 蘇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99年度救字第190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19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8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在案。是揆諸前項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兩造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職權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向兩造徵收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救助暫免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附註:││一、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為:5,450元,即【10,900×1/2=5,450】。││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為:5,450元,即【10,900-5,450=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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