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06號原告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條規定)。
二、本件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起訴狀所載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臻具體明確,應由原告依前開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為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被告恆星貿易有限公司99年度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 陳進億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