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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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豐仁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八十九年度聲停戒一字第四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豐仁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豐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七五六號(聲請人誤繕為六七五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送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勒戒所函送之受處分人考核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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