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 白豐昭 訴訟代理人 甘光逸
林正德 律師被告 白豐源 住訴訟代理人己○○住被告C○○住
午○○住台北縣三重市○○里○○街○○號黃○○住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被告 白位傑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巷○○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白炘和 住
天○○住庚○○住A○○住a○○住X○○住
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五樓V○○○住辛○○住宇○○住辰○○住
乙○住W○○○住D○○住G○○住H○○住I○○住J○○住
F○住
E○住b○○○住K○○住巳○○住壬○○住丁○江住U○○住Z○○住未○○住
丙○住乙○鳳住戊○○住宙○○住玄○○住癸○○住B○○住c○○住
Y○住寅○○住子○○住丑○○住卯○○住 白英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之二戌○○住酉○○住亥○○住申○○住
丁○住地○○住N○○住O○○住
L○住南Q○○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路○○巷廿五號P○○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七樓T○○○住
M○住R○○住台北市○○區○○路○○○巷○號S○○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