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查獲之金牌獅王電子遊戲機貳台、金龍星、金象王、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各壹台(均含IC板)」,更正為「查獲之金牌獅王電子遊戲機貳台、金龍星、金象王、金象王二代、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各壹台(均含IC)」。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查獲之金牌獅王電子遊戲機二台、金龍星、金象王、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各一台(均含IC)」,顯係「查獲之金牌獅王電子遊戲機二台、金龍星、金象王、金象王二代、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各一台(均含IC)」之誤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