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正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肇賡 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鄉○○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心芳~B法官周群翔~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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