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行賄等罪所處之刑(除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外)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行賄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陳晴教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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