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周雲山 被告梅林國際婚紗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豊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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