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翁祥盛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3樓

被告 許曜麟

張楷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胡家瑋

法官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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