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告 黃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康育斌 律師

被告 黃晉儀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沂澤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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