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告 黃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康育斌 律師
被告 黃晉儀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沂澤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告 黃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康育斌 律師
被告 黃晉儀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沂澤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