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71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715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林鈺雄 律師
       張靜蓉 律師
複代理人   游玉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715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其中新台幣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初向原告借用新台幣20萬元
,以利其出資設立美智出版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用,約定95
年12月下旬返還。未料被告屆期竟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
僅於96年2月15日返還10萬元。餘款均置之不理,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於安泰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美智出
版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於安泰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及相對人
寄給聲請人之存證信函影本各1件為證,核與證人 林俊仁
稱:「是聲請人乙○○先墊付總金額50萬元,我的10萬元也
就是聲請人乙○○先墊付。我們有預定12月底還給聲請人乙
○○,我的部分已經還了。而相對人甲○○部分我不知道她
有沒有還。7月20日時相對人甲○○有到公司,她有承認出
資20萬元,但是甲○○沒有錢還給聲請人乙○○,所以希望
聲請人吃下10萬元的股份,但是聲請人不同意。」等語相符
(見本院96年11月30日調解及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空言否
認未向原告借款,不足採信,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真實。
二、確定訴訟費額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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